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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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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县水土保持中心、局属各股(室)、水利工程技术保障中心:

为顺利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结合我局实际,将《安远县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远县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3.《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

        4.《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制度》

                              安远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6日

                                                       

安远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一

安远县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江西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赣州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保障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两办”政府办县委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负责起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股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进行查。

多个股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我局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股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不予会签。

第四条 秘书综合事务组在核稿、印发文件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第五条 制定政策措施股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资料。

第六条 秘书综合事务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起草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审查流程,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二份,一份起草股室存档备查,一份报秘书综合事务组

以本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及代政府“两办”(政府办县委办)起草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结论由起草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复核,提交我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栏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九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我局政府或“两办”(政府办县委办)起草的政策措施对需要开展会同审查的,起草股室应采取书面方式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充分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时间。原则上会同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完成会同审查后,县市场监管局将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会同审查材料起草股室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会同审查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一)提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参考附件3);

(二)政策措施(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三)制定政策措施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依据;

(四)《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市场监管局在会同审查过程中,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充材料的,起草股室应当配合补全材料。

第十一条 各股室应当将本股室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5日前汇总至秘书综合事务组秘书综合事务组负责对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安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为顺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经费、技术和人力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参考样式


附件1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审查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3

(XX单位)关于提请对《XX文件》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参考样式

县市场监管局:

我单位起草了《XX文件》,该政策措施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公平竞争审查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单位已进行公平竞争初审。现将初审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审查材料附后,请你局进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附件:1.政策措施(送审稿);

2. 起草说明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政策依据;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其他相关材料。

(起草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远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

和回应机制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社会监督 作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现制定安远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具体如下:

一、方式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信件邮件当面反映等方式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二、受理范围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政策措施涉嫌存在应审未审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问题反映。

三、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本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受理相关举报。本代拟起草以政府或“两办”(政府办县委办名义出台的,由本负责受理;由本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负责受理。

举报电话:0797-3733980

举报邮箱:jx342@126.com

举报地址:安远水利局三楼办公室

投诉举报的处理

我局政策制定股室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协助审查。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9游体育app最新版本更新内容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投诉举报回应

我局政策制定股室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相关股室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政策制定股室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策制定股室要形成常态化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三)加强督办指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督办指导作用,局领导小组要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事项登记表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反映、举报事项登记表

反映、举报时间

反映、举报人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反映、举报事项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名称及条款

政策措施制定机关

政策措施印发时间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依据及材料

备注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我决定受理。

特此告知。

安远水利局

( 印 章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现将相关结果反馈如下:

                安远水利局

( 印 章 )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

一、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我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文件定期抽查制度。

二、文件定期抽查由秘书综合事务组组织实施,秘书综合事务组抽调审查业务骨干具体承办。

三、定期抽查文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重点抽查。

四、抽查人员由秘书综合事务组拟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或法律顾问。

五、对在定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抽查股室反馈,督促抽查股室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分级抽查机制,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股室加大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对抽查发现问题少的股室适当降低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

附件

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制度

1、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我建立并实施定期评估制度。

2、定期评估每三年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股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定期评估由政策制定股室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

4、定期评估主要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对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5、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定股室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6、鼓励支持政策制定股室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对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中引入法律顾问,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

7、政策制定股室在对定期评估结束后,将定期评估结果报秘书综合事务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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