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需要。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为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很有必要制定一套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规范流程,让各地清楚了解并熟练掌握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报批、项目建设等具体操作方法,切实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全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兼具有江西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奠定基础。
二是落实林业“十四五”规划的需要。《江西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从目前工作实践来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审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适用范围等许多方面都缺乏制度依据,导致权责不明确,许多工作难以实施。
三是切实提高林业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的需要。机构改革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转隶林业部门管理,但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相关审批业务和管理规定不够明晰,在实际操作时容易造成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制定《规定》能够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空缺,做到把制度流程化、清单化,用好制度管人、好流程管事。通过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地各类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防范行政审批中的廉政风险。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共分三个阶段,一是2023年11月,省林业局完成了《规定》初稿,书面征求了11个设区市林业局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共收到27条意见建议,采纳18条,未采纳7条,部分采纳2条(详见附表)。
二是2023年12月13日,组织召开《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审议稿)专家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邀请了自然保护地专家库专家、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与会人员提出了完善意见。
三是2023年12月21日,省林业局派员赴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处进行了沟通。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对《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将突破性条款进行了完善,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修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的备案改为告知、删除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的解释等,形成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是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有关管理要求,借鉴兄弟省份有效做法,立足我省实际,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流程,特别是在简化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规定》内容分总则、设立、调整、规划、保护、管理、附则七大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主要介绍《规定》制定的依据、自然保护地的定义、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国家事权的办理。
第二章节设立,主要规范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特别是明确了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在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前均需要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及评审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节规划,主要规范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的主体、流程和申请材料。
第四章节调整,主要规范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程序和材料。
第五章节保护,主要明确自然保护地内禁止建设的内容和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工作流程。
第六章节建设,主要包括一是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修筑设施的审批主体、流程和申请材料;二是出具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自然保护地查询意见办理流程;三是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允许修筑的设施进行简政放权。
第七章节附则,主要明确《规定》解释权和发布时间。特别要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把前一年度批建设施的情况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就论证专家组人员数量进行了明确。
相关链接:《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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