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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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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林业局机关干部职工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江西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管理的用于解决省林业局机关干部职工(含借用人员)短期住房需求的租赁性住房。

第三条  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周转住房审批、调配、修缮、腾退、租金收缴以及租赁合同签订、入住手续办理等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协助做好本处室干部职工的周转住房租赁申请、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专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成年单身子女,下同)在南昌市区无产权住房,已购产权住房但申请时如尚未交付视为暂无产权住房;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南昌市区未参加过房改购房;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在南昌市区承租政策性住房;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南昌市区无产权住房转让交易记录;

(五)本人、配偶为退役军人或部队现役的,在南昌市区无军产住房。

本办法所称南昌市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等行政区以及南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六条 按照情况缓急的原则确定周转住房租住顺序。申请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填写《省林业局机关干部职工周转住房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所在处室和省林业局办公室核实其申请信息;

(二)所在处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在本处室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人员情况进行复审,根据房源情况反馈申请结果,并定期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申请人、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用手续。



第三章  使用与腾退

第七条 周转住房租赁期限内可办理集体户户籍迁入,租赁期满后应在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出。

第八条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周转住房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登记周转住房常住人口情况;

(二)及时足额交纳租金;

(三)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处室和局办公室报告;

(四)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应规范使用周转住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

(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拆改房屋各项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周转住房居住;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

(六)违反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周转住房租赁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周转住房租赁每2年为一个合同租期,租赁总年限内合同期满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网络服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承租人承租房屋期间应当保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应将周转住房腾空交回局办公室,经收房查验后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承租人自愿腾退周转住房的,需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处室和局办公室,并在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住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腾退周转住房:

(一)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南昌市区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或者承租政策性住房,应书面告知所在处室和局办公室,并在住房交付或产权登记之日12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

(二)承租人调离局机关处室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住房;

(三)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应在合同截止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住房;

(四)已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在合同截止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住房。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局办公室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住房,存在的不当收入应全额收缴: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

(二)改变房屋用途或将周转住房转租、转借;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闲置周转住房或累计6个月不交纳租金;

(四)擅自改造、装修周转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

(五)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妨碍公共安全或损害他人利益;

(六)其他依法终止合同情形。

第十六条 应当腾退而拒不执行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以违法侵占为由移交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周转房租金按5元/月·平米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交费日期前自行交纳,承租人所在处室应配合做好租金收取工作。

承租人未按期交纳周转住房租金的,局办公室和承租人所在处室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交纳,逾期15日仍未交纳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3%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周转住房及配套用房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等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及所在处室、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周转住房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影响周转住房安全及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二)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安全和房屋结构的设备;

(四)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占用、拆除、改动房屋附属设施;

(六)人为造成管线损坏、阻塞;

(七)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其他活动。

从事上述活动造成周转住房损坏或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周转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处室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在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周转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周转住房常住人员变化、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承租人与周转住房有关的资料,了解其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四)对违规使用周转住房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局机关处室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周转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局办公室每年至少入户检查一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承租户,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外,监督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超出租赁合同期限或应腾退周转住房未腾退的,由局办公室通报承租人所在处室督促限期腾退,并按标准租金的3倍收取占用费,拒不退出行为记入周转住房使用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局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责令其腾退周转住房,并按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补交房租,违约行为记入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周转住房诚信档案。

机关处室应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加强周转住房申请、租赁、使用等环节的核审监督。局办公室在周转住房租赁核审中发现情况不实的,收回住房并核减后续住房保障;在周转住房租赁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需按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暂缓受理该处室承租人周转住房申请。

局办公室以及承租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周转住房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研究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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