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
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精神,扎实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试点目标
紧盯先行试点重点任务,以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为导向,深化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建设国家储备林,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场村共建”,推进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和林业产业多元化发展;创新森林经营模式,稳步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打造森林食品产业园,推进林产工业转型升级。到2025年末,全县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均不少于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值,林业总产值超20亿元,探索形成以“场村共建”模式为主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安远样板”。
二、试点任务
(一)深化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1.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对承包林地期限不足10年的开展延包,延包期限30-70年。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制度,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可作为质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等有关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凭证。
2.推进林权流转。鼓励经营主体以出租、入股、托管、互换等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推广车头镇官溪村典型经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户林地经营权,通过再发包、再出租等方式,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成立林权收储中心,以国家储备林项目为依托,收储分散林权20万亩以上。
(二)激活集体林发展潜力
3.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等规模经营主体。落实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政策。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林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等的产业基地奖补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
4.优化林木采伐政策。完善林木采伐审批工作制度,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明确审批职责和采伐审批流程,制定“四看、六砍六留”林木采伐标准,确保林木采伐活动合法、有序、科学进行。
5.发挥国有林场联营带动作用。持续推进“场村共建”,鼓励引导村集体、村民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国有林场,场村合作经营森林资源,发展特色林业产业。完善国有林场薪酬分配制度,进一步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6.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对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公益林依法依规调出公益林范围。对森林生态区位重要的未纳入天然林与公益林管理的集体天然林,依法调入公益林范围。对村庄周边适宜建设自然保护小区的山场,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7.创新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百里生态长廊”,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深挖“国储林+”潜力,打造具有安远特色的国家储备林项目。以安子岽林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为契机,打造试点样板,逐步将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覆盖到集体林地。支持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四)发展现代林业产业
8.构建现代化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油茶精品园,与企业开展油茶航天种苗合作。实施毛竹低改,建设笋竹基地,扶持竹制品企业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推进“以竹代塑”全产业链发展。建设森林食品产业园,培育以林菌、林药、林油、林果、林粮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
9.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利用林下资源建设森林康养基地。引进林下经济企业,采用“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种植森林药材1万亩以上。依托国家储备林“百里生态长廊”,沿线建设1.1万亩林下经济示范带。结合新造林项目,试点种植杜仲等乔木类林药。利用产城新区、城市社区现有冷库,建设林下经济产品保鲜、贮藏、包装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和冷链物流体系。
10.强化基础服务保障。加快推进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国债项目,新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87.67公里,生物防火阻隔带219.96公顷。建设集体林区智慧林业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推进电力线路生物防火林带共建。
11.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引导林农进场流转林地经营权,属于村(组)集体的林地经营权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成立集体林改服务中心,招聘生产服务队,提高林业生产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平。
(五)拓宽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12.探索碳汇价值实现途径。充分依托低质低效林分改造、营造林、生态修复、国家储备林等生态建设工程,启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13.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补偿和交易机制。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内的人工商品林、果园等集体林,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
14.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制定“林农经济贷”绿色金融服务方案,开展林权抵押、收益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林权收储中心开展林权收储担保贷款服务。
15.健全金融支撑机制。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依托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建立林银、林保协同机制,强化前置审核支持。
(六)畅通林权登记
16.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历史林权登记数据权属交叉、林权登记数据与其它地类重叠、林权管理基础数据相对薄弱等原因产生的林权类不动产权登记难题,在充分尊重历史现实、充分尊重林农意愿的前提下,坚持集中清理和逐宗化解相结合,组织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
17.建立林权登记协同便民利民机制。加快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林业部门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林权登记实行“一窗受理、串行办理”模式,林权登记由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林业局审核,再根据审核意见办理登记。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七)加强林业基层建设
18.加强队伍建设。统筹使用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下设的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负责南、中、北片的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推深做实林长制,压实乡村林长责任,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日常管理,注重绩效考核。
19.提升执法水平。健全完善“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形成行政监管、刑事惩治、审判监督的工作合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向一线下沉。
三、保障措施
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为组长的安远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5个工作组,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督促落实(附件1)。各有关部门、乡(镇)要高度重视先行试点工作,树立高度政治自觉,形成工作合力,按时保质完成量化清单(附件2)任务,县财政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推动改革试点落地见效,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1.安远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专班
2.安远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任务量化清单 3.安远县推行“场村共建” 服务集体林改工作方案
4.安远县集体林地延包工作方案
5.安远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安远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
工作专班
组 长:钟小刚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杨北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周 璇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辛梦飞 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尧章龙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志勇 县政府副县长
廖莉莉 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编办,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供销联社,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金融监管支局,金融服务中心,城投集团,电商集团,供电公司,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工作专班下设林权服务、场村共建、产业服务、金融服务、综合保障等5个工作组。
1.林权服务组
组 长:辛梦飞 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副 组 长:何志勇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金融监管支局,金融服务中心,城投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负责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推进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林木采伐政策、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创新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补偿和交易机制、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建立林权登记协同便民利民机制等工作。
2.场村共建组
组 长:辛梦飞 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副 组 长:何志勇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负责推进“场村共建”工作。
3.产业服务组
组 长:周 璇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尧章龙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供销联社,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城投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负责构建现代化林业产业体系、发展林下经济、探索碳汇价值实现途径等工作。
4.金融服务组
组 长:杨北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廖莉莉 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单位:县林业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金融服务中心,城投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负责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健全金融支撑机制等工作。
5.综合保障组
组 长:尧章龙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 组 长:廖莉莉 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编办,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电商集团,供电公司,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负责强化基础服务保障、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宣传引导、资金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日常事务。
工作专班任务结束后,自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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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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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任务量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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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改革内容 |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责任 |
牵头 |
责任 |
完成 |
工作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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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深化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
1.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 |
(1)制定《安远县集体林地延包工作方案》,对承包林地期限不足10年的,启动延包工作。 (2)制定《安远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林业经营者颁发全县首批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局,金融监管支局,金融服务中心,电商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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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林权流转 |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权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户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权3万亩以上。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局,城投集团,电商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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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激活集体林发展潜力 |
3.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
(1)每年培育新增3家以上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等规模经营主体。 (2)严格落实《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示范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奖补办法》。 (3)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林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等的产业基地奖补政策,以及“财农信贷通”“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等金融服务政策。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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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改革内容 |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责任 |
牵头 |
责任 |
完成 |
工作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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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激活集体林发展潜力 |
4.优化林木采伐政策 |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确保林木采伐活动合法、有序、科学进行。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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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挥国有林场联营带动作用 |
(1)制定《安远县推行“场村共建” 服务集体林改工作方案》,实现40个以上的行政村参与“场村共建”,打造8万亩“场村共建”示范林。 |
场村共建组 |
县林业局 |
县委组织部,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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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 |
(1)对人工商品林、经济林及存在纠纷的集体公益林依法依规调出公益林范围。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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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创新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
(1)打造“重石乡黄坑村→蔡坊乡渡江村、蔡坊村→葛坳林场→高云山乡铁丰村、登丰村→高云山林场”沿线51.5公里的国家储备林“百里生态长廊”。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城投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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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改革内容 |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责任 |
牵头 |
责任 |
完成 |
工作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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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发展现代林业产业 |
8.构建现代化林业产业体系 |
(1)至少培育1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
产业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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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展林下经济 |
(1)建设森林康养基地4个以上。 |
产业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农业农村局,科工局,文广旅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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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化基础服务保障 |
(1)2024年,新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87.67公里,生物防火阻隔带219.96公顷。 |
综合保障组 |
县林业局 |
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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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
(1)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引导林农进场流转林地经营权,属于村(组)集体的林地经营权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2)成立集体林改服务中心,由国有林企组建100余人的生产服务队,专业化开展森林经营各项工作,提高林业生产经营水平。充实林业窗口服务队伍,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模式,为林农提供一站式服务。 |
综合保障组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电商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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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改革内容 |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责任 |
牵头 |
责任 |
完成 |
工作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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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拓宽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 径 |
12.探索碳汇价值实现途径 |
启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
产业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城投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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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完善生态产品价值补偿和交易机制 |
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内的人工商品林、果园等集体林,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 |
林权服务组 |
县林业局 |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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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
(1)制定《“林农经济贷”绿色金融服务方案》,开展林权抵押、收益权质押等贷款业务。 |
金融服务组 |
县金融服务中心 |
县金融监管支局,财政局,林业局,城投集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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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健全金融支撑机制 |
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 |
金融服务组 |
县金融服务中心 |
县金融监管支局,财政局,林业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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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改革内容 |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责任 |
牵头 |
责任 |
完成 |
工作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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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畅通林权登记 |
16.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1)2024年前,至少完成1个乡(镇)原林权登记成果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试点工作。 (2)到2025年,基本解决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原林权登记成果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 (3)到2025年,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并可依法继承或自愿有偿退出。 |
林权服务组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局,金融监管支局,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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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林权登记协同便民利民机制 |
(1)实现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林业部门平台对接。 |
林权服务组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林业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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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加强林业基层建设 |
18.加强队伍建设 |
(1)组建南、中、北林业服务中心站。 (2)各乡(镇)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林业岗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稳定,如有人员调整需报县林业局备案。 |
综合保障组 |
县林业局 |
县委编办,财政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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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提升执法水平 |
(1)健全完善“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 |
综合保障组 |
县林业局 |
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 |
附件3
安远县推行“场村共建” 服务集体林改
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协调国有林场和乡村,通过“国有林场+村集体”“国有林场+农户”等模式,实施“场村共建”,激活集体林地发展潜力,推动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助力村集体经济壮大、林农增收致富,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
二、工作任务
各乡(镇)牵头组织,按照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的原则,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稳定村民承包权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村集体、村民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国有林场,实施场外造林、现有林改培等森林资源培育项目,国有林场承担造林、抚育、管护及采伐费用,木材销售收入按约定比例分配。场、村共同发展毛竹、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到2025年,实现40个以上的行政村参与“场村共建”,打造8万亩“场村共建”示范林。
三、共建项目
(一)场外造林。对于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采用良种壮苗,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家具用材林、乡土珍贵树种林。在进行林木间伐或主伐时,木材销售收入原则上按林场、村集体或村民6﹕4的比例分配。由乡镇及村委会促成的国有林场和村民场外造林,木材销售收入原则上按林场、村集体、村民5.5:0.5:4的比例分配。
(二)现有林改培。对于低质低效林,严格按照“四看、六砍六留”采伐抚育标准,伐除无培育前途的林木,补植补造珍贵树种(树种及数量由双方确认),培育珍贵树种林及大径级用材林。间伐抚育的木材销售收入,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大径级用材林木材销售收入,原则上按国有林场、村集体或村民3:7的比例分配;补植补造的珍贵树种林木材销售收入,原则上按国有林场、村集体或村民7:3的比例分配。
(三)毛竹林改造。对于低质低效毛竹林,通过间伐抚育,调整林分密度,培育笋用林、竹笋两用林,间伐抚育的竹材销售收入,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改造后生长的竹笋、竹材销售收入,原则上按国有林场、村集体或村民3:7的比例分配。
(四)发展林下经济。林业部门引进的企业租赁集体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国有林场做好企业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项目落地,林地租赁价原则上不少于20元/亩,租金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
(五)其他项目。根据各行政村的林业资源,深入挖掘发展潜力,共同合作开发森林康养、发展森林食品产业、林业碳汇、湿地银行及土地利用等项目,共建模式可多样化,鼓励共建村多项目合作。同时,鼓励民营林场、家庭林场与行政村开展共建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任务落实。各乡(镇)坚持尊重林农意愿的原则,整合权属清晰、无纠纷,且相对集中连片的人工商品林与国有林场合作,并协助办理林权流转登记,保质保量落实林地任务面积。(具体见附件3-2)
(二)完善分配机制。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与国有林场合作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由乡(镇)组织共建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予以公示,签订相关协议。农户承包林地、自留山与国有林场合作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由农户与国有林场协商约定。(原则上按照附件3-1分配)
(三)规范森林经营。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建模式和操作规程开展林业经营作业。严禁发生滥伐林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现象,县林业局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以上问题严格追究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由乡(镇)推动落实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合作的,县林业局按照合作面积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中,场外造林地块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乡、村两级工作经费。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填写附件3-2的《“场村共建”任务进度表》并上交场村共建工作组,工作组视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3-1.“场村共建”模式及收益分配
3-2.“场村共建”建设任务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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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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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村共建”模式及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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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共建模式 |
林地类型 |
经营模式 |
收益分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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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场外造林 |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
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家具用材林、乡土珍贵树种林。 |
间伐和主伐时的木材销售收入按6﹕4的比例分配。 |
村集体在获得相关收益后,可视情况给予村民二次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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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有林改培 |
低质低效林 |
伐除无培育前途的林木,补植补造珍贵树种,培育珍贵树种林及大径级用材林。 |
1.间伐抚育的木材销售收入,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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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毛竹林改造 |
低质低效毛竹林 |
通过间伐抚育,调整林分密度,培育笋用林、竹笋两用林。 |
1.间伐抚育的竹材销售收入,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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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展林下 经济 |
适宜林地 |
引进的企业租赁集体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林地租赁价原则上不少于20元/亩。 |
地租赁价原则上不少于20元/亩,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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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项目 |
/ |
森林康养、森林食品产业、林业碳汇、湿地银行及土地利用等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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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场村共建”建设任务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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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落实林地任务完成情况 |
林业局拨付经费(元) |
序号 |
实施共建任务完成情况 |
办理林权流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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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共建村或林农 |
任务面积 |
林地性质 |
小地名 |
完成面积 |
单位 名称 |
共建村或林农 |
项目名称 |
共建模式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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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子镇 |
3000 |
1 |
孔田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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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孔田镇 |
3000 |
2 |
安子岽林场 |
||||||||||
|
3 |
三百山镇 |
2000 |
3 |
甲江林场 |
||||||||||
|
4 |
镇岗乡 |
2000 |
4 |
高云山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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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凤山乡 |
2000 |
5 |
葛坳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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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欣山镇 |
4000 |
6 |
天心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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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云山乡 |
6000 |
7 |
牛犬山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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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龙乡 |
5000 |
8 |
龙布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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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车头镇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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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版石镇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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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蔡坊村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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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石乡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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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天心镇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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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龙布镇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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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塘村乡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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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双芫乡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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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长沙乡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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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浮槎乡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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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远县集体林地延包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依规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保障林业经营的延续性,增强承包主体持续经营的信心,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延包期限
对家庭承包林地已经到期或承包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确定延包期限30-70年,具体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果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责任山的,可以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
三、延包程序
(一)县林业局、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对全县林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重点梳理出对承包林地已经到期和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数据,以及2007年以来被依法征收的集体林地数据,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将依法征收的林地面积剔除。
(二)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
(三)按照村民自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延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延包方案。
(四)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延包方案进行讨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决议通过延包方案。
(五)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开展集体林地延包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批复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好延包工作。
(六)组织实施延包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代表人签订延包合同,原农户代表人死亡或变更的,应与新的农户代表人签订合同;做好签订延包合同信息台账和归档及管理工作,并将延包合同向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应将延包合同扫描件和基本信息录入省林权管理服务系统。
(七)承包合同纳入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开展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林权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按照“一件事一次办”和“一窗综合受理”的要求,深度融合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业务,对延长承包期的农户可凭新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延包后的新不动产权证书。
(八)集体林地延包工作要与原林权登记成果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相结合,按照“办理一宗、规范一宗”的方式逐步解决,妥善处理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其他规定
(一)集体林地延包按照2005-2007年参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确定的农户和户数执行。
(二)由于死亡、赠与等承包权人变更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对依法征收的林地面积进行相应剔除。
(四)对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林地不纳入延包工作范围。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4年9月-2024年10月):收集相关材料,进行政策宣传,出台集体林地延包政策文件。
(二)集中实施阶段(2024年11月-2025年7月):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延包合同,造册登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延包合同进行办理登记。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5年8月-2025年10月):对集体林地延包工作进行总结,文件归档等。
六、工作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要承担好综合协调指导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指导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集体林地延包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5
安远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九游app老版本下载负责核发全县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县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六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
(十)合作经营林权的。
第七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三)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四)所在林地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小班号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县林业局递交申请材料,县林业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县林业局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
(三)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备案意见后,县林业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登簿发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五)县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六)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四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四)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县林业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县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六条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县林业局的更正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伪造、变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取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登记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