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远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九游app老版本下载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21〕21号)以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县相关工作要求。
(二)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保租房、人才住房等)建设管理;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和动态管理。
(三)承担全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房屋征收管理服务工作。
(四)承担全县人才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才住房的管理维修、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和动态管理。
(五)承担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服务;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服务;对县域内从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物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等工作;负责全县住宅物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服务指导;指导全县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县物业行业综合党组织的日常管理。
(七)承担全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管理服务,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及日常管理。
(八)承担全县城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
(九)承担全县住房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负责全县住房服务信息化具体工作。
(十)承担全县白蚁防治工作的行业管理服务和技术指导,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白蚁防治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政务、事务日常运转,承担对外联络协调、后勤服务、预决算、财务核算、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各类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党建、宣传、统战、党风廉政、平安建设、群团、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拟定中心工作计划与总结、规章制度及其他综合性文件;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二)住房保障服务股。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保租房、人才住房等)建设管理、政策研究和行业指导服务;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分配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股。负责全县住宅物业的行业服务和指导, 对县域内从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物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等工作;指导县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负责全县住宅物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服务指导;指导全县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县物业行业综合党组织的日常管理;承担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职责。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承担全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服务;负责做好城区既有房屋安全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全县白蚁防治的行业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6名(全额拨款)。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3名(副科级),正股级职数4名。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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