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安城管执字【2022】1号文件的
通知
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有关单位:
为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安远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安城管执字〔2022〕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关于废止安城管执字【2022】1号文件的
通知
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有关单位:
为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安远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安城管执字〔2022〕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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