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府办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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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九游app老版本下载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23〕13号),加快构建人人享有、人人可担、便利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有质量、有尊严、有活力,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把安远打造成革命老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县。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加快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落实《安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2024年,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发布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确保清单服务事项全部兑现、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人社局、医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法院、司法局、教科体局、县委组织部、文广新旅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2.加大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失能、失智照护专区改造提升,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慢病管理等上门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完全、重度失能和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200元/月、100元/月的标准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到2025年,至少建成1个失能、失智照护专区。聚焦经济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为经济困难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聚焦高龄老年人生活保障,为所有80周岁及以上安远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3.落实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实施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结合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全县通用。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加强“网格化”探访关爱服务,实现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县委组织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
4.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照护能力。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要重点为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到2025年,至少打造1个示范性区域中心敬老院,至少建有1个等级评定三级及以上、床位数不低于100 张、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5.培育普惠性养老机构。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公建民营或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国有场地设施的养老机构,有责任向社会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拓展养老服务能力的,县政府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6.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将相关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内容。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坐诊或定期巡诊。将符合医保评估准入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符合民政、卫健部门认定的乡镇敬老院建立医保门诊结算支付系统,实现一站式服务。到2025年底,全县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县级综合福利院建有医务室或护理站。〔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
7.强化养老服务用地保障。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保障养老用地需求,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时,人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8.实施居家适老化环境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持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十四五”期间全县改造不少于455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含家庭病床),到2025年全县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含家庭病床)达到180张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9.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贯彻落实《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解决已建成住宅小区配置问题。政府投资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闲置的符合规划的国有资产场所无偿或低偿(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以上)安排用于养老服务。到2025年,城关镇建有至少1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0.持续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完善薪酬保障制度,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工资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并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对新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员,且在同一机构就职服务满一年以上,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后入职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2万元、大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4万元。本实施意见与其他人才、就业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推选优秀选手参加省、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职业荣誉感。到2025年,养老机构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占比达80%,养老机构按完全、重度失能人员1:3,中度、轻度失能人员1:6,能力完好人员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教科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质量监管
1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重点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监管,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燃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防范非法集资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住建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金融服务中心、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12.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底,全县所有乡镇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及以上,县级福利院达到二级及以上;对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获评二到五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在原等级基础上获评更高等级的,按标准补足奖补资金,资金由财政统筹解决,如与上级相关奖补政策重叠,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市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强化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安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14.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县、乡镇综合考核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监测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15.落实政策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以实际收住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1-1.25倍的差异化运营补助。加强融资信贷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政策性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专项慈善基金、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金融服务中心、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16.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安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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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app老版本下载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4月3日印发
附件
安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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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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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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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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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月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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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1000元不等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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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安远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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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安远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20%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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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具有安远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具有安远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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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质帮助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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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物质帮助 |
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
享受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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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物质帮助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1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5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县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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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物质帮助 |
司法救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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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质帮助 |
公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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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物质帮助 |
公租房优先摇取轮候资格 |
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 |
公租房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申请家庭可优先摇取轮候资格 |
县住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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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与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合并开展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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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照护服务 |
分散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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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照护服务 |
集中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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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人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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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照护服务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根据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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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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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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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照护服务 |
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
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家庭、领取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以及其他突发困难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 |
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100元标准,按需求提供养老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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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探访服务 |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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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关爱服务 |
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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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爱服务 |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
县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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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爱服务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
县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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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
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 |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异地就医直接备案服务并打印结算清单 |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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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爱服务 |
老年教育 |
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学习的学费 |
县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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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爱服务 |
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
县文广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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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爱服务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需到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快速公交线路除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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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爱服务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县公安局 |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