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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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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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