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彩文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地址:安远县版石镇安信村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配套建设有6个氧化塘,其中第5、6级氧化塘均未铺设防渗漏设施,由于污水处理设备未及时开启并且氧化塘内水生植物偏少,导致第5、6级氧化塘储存的养殖废水呈黑褐色。执法人员对第5级氧化塘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并委托检测,根据江西省xx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五标准,化学需氧量为5360mg/L、超标12.4倍;氨氮为592mg/L、超标6.4倍;总磷为104mg/L、超标12倍;悬浮物为1060mg/L、超标4.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2.你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安远县xxxxxxxxx公司技术服务部主管刘某某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4.江西省xxxxxxx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现场照片、视频等。
你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安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2万元(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