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根据该规定,账户存款查询权的适用对象包括2类。
一是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金融机构账户是被审计单位开展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载体,全面反映了资金使用情况,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可保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监督。
二是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从审计实践看,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账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转入公款的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有助于审计机关根据资金流向追踪落实问题线索,更好发挥审计的反腐败“利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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