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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岗司法所:山林纠纷几十载,一朝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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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镇岗司法所将“围屋议事”这一红色名村建设理念融入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听民声、解民忧、化矛盾、聚民智的宗旨。为群众架起了一座心心相连的问需服务桥梁。在这座桥梁的引领下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二十多年的山场承包流转合同纠纷案,顺利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

1.案情简要

2005年元月,某单板厂的黄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黄某需支付某村村民山场相应的租金每年400元。待营造林有收益时,双方则按2:8分成。但黄某并未履行支付租金和收益分成的义务。且于2018年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山场转让给了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流转协议。某村村民委员会认为黄某未支付租金、未按合同履行支付2:8收益分成并且未征得村委会同意擅自转让山场的行为侵犯了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镇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介入调解。

2.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村委会了解大致情况,随后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由于纠纷牵涉的各方当事人众多,司法所所长联合村干部分赴各方,逐一倾听,深入挖掘当年的历史脉络。随后制定调解方案,组织调解。调解伊始,各方神态及言语间火药味十足,在调解过程中众人各执己见。某林业发展公司代表声明,山林是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从黄某之子手中流转而来,对于2:8分成一事,公司表示毫不知情。村民代表则坚持认为,2:8分成的约定必须兑现。他们强调,无论公司是否盈利,村民都应获得相应的分成,因为村民无法确切了解公司的收益情况及其具体数额。村民代表坚定地捍卫着自己的权益,期待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3.调解结果

最终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充分结合山主们的各项诉求,某某公司最终同意在承包期内,不管2:8分成、租金,均按伐区范围,向每户一次性支付相应金额,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在今后的工作中,镇岗司法所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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