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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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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县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道
安委)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要职责为:
(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
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规章,研究制定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推动实施。
(二)监督、协调、指导、调度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三)厘清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议事会商、通报提醒、
约谈挂牌等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人员
第一主任: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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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
委员会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
财政局、县科工局、县市监局、县司法局、县文广旅局、县自
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公路发展分中心、县城市管理局、县
教体局、县卫健委、团县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商务
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
县道安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由县公安
局交管大队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 1 至 2 人专门负责道
安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道安委工作的业务科室
负责人为成员。
三、行文规则
县道安委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道安委直接上下行文。以
县道安委名义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道安委行文的重要文件,
由县道安委第一主任审签后,盖县道安委印章,并抄送县安委
办。以县道安委或县道安委办公室名义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道安委行文的工作提示、收集资料、商量工作类文件,由县道
安委主任或县道安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县道安委办公室印
章。
行文事项需要其他单位配合实施的,配合单位属于县安委
会成员单位的,由县道安委行文;不属于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
由县道安委提请以县安委办名义行文。
四、工作专班
县道安委根据形势需要,组建以下工作专班:
(一)源头隐患排查整治专班
1、组成单位:交通运输局、公路发展分中心、城市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等部门。
2、主要任务:
(1)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紧盯国省道、县、乡道、农村公
路和城市道路,全面开展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
提升行动,持续深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对隐患整改不到位、
造成亡人事故或较大影响的,抄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国省道
隐患排查治理由公路发展分中心负责,县乡道隐患排查治理由
交通运输局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由城
市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交管大队根据车辆
状态、交通违法及事故等情况,每月开展高风险运输企业风险
评估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
输企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常态化采取执法检查、警示约谈等
措施,进一步强化重点运输企业特别是高风险企业的日常监管,
彻底清剿高风险企业隐患。[交通运输局牵头,城市管理局、科
工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重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紧盯“两客一
危一货一校”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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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管,着力解决货运车辆“挂而不管”等
问题,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加强重点运输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
教育培训。[“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由交
通运输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科工局、公安交管
大队等部门配合;校车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由教体局牵
头,公安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专班
1、组成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交管大队、科工局、市监
局等部门。
2、主要任务:
(1)健全完善常态化制度化治超及非法营运整治工作机
制,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
运输局牵头,公安交管大队配合]
(2)全面治理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
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严厉打击货车非法改装。[交
通运输局牵头,科工局、公安交管大队、市监局配合]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专班
1、组成单位: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
公路发展分中心、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
加。
2、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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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赣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指引(试行)》,对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客、货车等
生产经营性车辆的,启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对负有责任
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
管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发展分中心、城市管理局配合]
(2)依据《赣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对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事故多发的
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警示、约谈、督办、问责等措施,督
促、倒逼责任落实。[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管大队、交通运
输局、公路发展分中心、城市管理局配合]
五、联络员制度
县道安委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
责收集本行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
重点任务,梳理、反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建议,参与县道
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议事会商制度
县道安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3-4 次,研究部署全县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全体会议由县道安委第一主任组
织召开。
经县道安委第一主任或主任同意,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县
道安委成员单位专题会议,研究部分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
全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研判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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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
经县道安委第一主任、主任或县道安委办公室主任同意,
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县道安委联络员会议,研究会商道路交通
安全具体事项。
七、挂牌督办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道安委提请市道安委进行挂牌督
办:
(一)综合性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市委、市
政府、市安委会、市道安委部署的综合性工作),在相关考核中
排名末位的。
(二)省、市道安委督办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改不
到位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辖区半年内发生 2 起一次死亡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
故的。
(四)辖区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新、改、扩建道路未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
制度或未经交(竣)工验收通车,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属地营运车辆在异地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安全监管、源头监管存在漏洞及失职行
为的。
(七)其他上级部门要求挂牌督办情形的。
被挂牌的地区整治期满后向市道安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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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予以摘牌。
八、跟踪督办制度
县道安委将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社区管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跟踪督办各项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重点任务落实见效,对部署工作任务不落实举措、
不反馈情况的,视情抄报县安委办、县纪委监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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