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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40;试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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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市平安赣州建设领导小组《赣州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线索是有关部门未发现或未掌握的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举报人是指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检举揭发安远县范围内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4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五条  对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应尽可能提供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棍棒危险物品情况。

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构事实诬陷他人。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协商配合,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由线索受理单位或联席办依据举报线索取得战果的情况,属于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报县联席办给予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办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单位事先掌握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条  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平安安远建设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经费,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问题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当在案(事)件作出最终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办提出奖励金额及理由,并提供案(事)件最终处理相关法律文书等申请举报奖励相关材料。

联席办对有效举报线索,在办案单位或相关单位未提出奖励意见时,可在案(事)件最终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或依据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奖励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联席办受理办案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符合奖励条件线索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席办自行启动举报奖励,由联席办提出奖励意见及理由,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由举报人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四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办案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对泄露情况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其亲属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行一年)。

附件:安远县关于公开征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附件:

安远县关于公开征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摸排全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各类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滋生土壤,有效防范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经安远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开征集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内容所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引诱、教唆、胁迫、威逼、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涉、黑恶及黄赌毒、盗抢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包括未成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纵容、利用未成年子女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2.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家暴、虐待、抢劫、拐卖、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

3.校园及周边欺凌霸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实施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及飙车炸街等行为;

4.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欺凌、隔空猥亵等行为;

5.以“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针对未成年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

6.网吧、酒吧、KTV、旅馆、酒店等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等行为;

7.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出租出售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和提供文身、手机寄存服务,校园周边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行为;

8.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允许,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网络表演等营利性行为;

9.校园及周边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爆炸、交通和食品安全隐患线索;

10.其他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1.县平安办举报电话:0797-3728683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797-3724042、110

2.县平安办举报电子邮箱:ayxzzzx@126.com

县扫黑办举报邮箱:zfwfzb@126.com

3.来信来访地址:安远县综治中心(九龙巷2号楼),邮编342100

三、奖励办法

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由线索受理单位或县扫黑办、县联席办依据举报线索取得战果的情况,属于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特别重大的举报线索奖励金额不受以上标准限制。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县扫黑办、县联席办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四、举报须知

1.举报受理范围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问题线索。如举报其他方面的问题,请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3.提倡实名举报,举报者需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有关部门信息核查回复。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机关将严格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4.举报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勿重复反复举报。

本通告由安远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远县平安建设暨扫黑除恶斗争                    安远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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