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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