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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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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规范气象信息员队伍管理,切实发挥气象信息员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员,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情收集等工作的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行政村(社区)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负责人或应急责任人。

第三条  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筹纳入基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坚持融合发展、一员多用,强化气象信息员与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等基层队伍的共建共享共用,推动“多员合一、一员多用”。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气象信息员确定

第六条  气象信息员应实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协理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分管防灾减灾的责任人担任;每个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或由社区网格员、应急志愿者、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水库报汛员、农技推广员、护林员等人员兼任;学校、车站、码头、港口、医院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配备1名以上气象信息员,一般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负责人或应急责任人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

第七条  气象信息员的确定应遵循“本人自愿,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推荐,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的原则,一般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鼓励各地优先从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校长、退伍军人中选用,充分吸纳具有较好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验的志愿者。

第八条  气象信息员一经确定,需填写《江西省气象信息员注册登记表》(附表)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气象信息员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信息员或气象信息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调整时,其推荐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气象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关心气象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能够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能服从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管理。

(二)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和责任区联系较多,熟悉责任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

(三)拥有与责任区气象主管机构沟通的固定联系方式,如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

(四)身体条件良好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和开展气象灾情调查。

(五)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第十条  气象信息员与气象主管机构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确定气象信息员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气象信息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气象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气象信息员权利:

(一)免费获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和其它有关气象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预警信号识别、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气象知识的培训,并获取相关培训资料。

(三)提请气象部门帮助解决在气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气象信息员义务:

(一)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管理,自觉维护气象信息员形象。

(二)参与责任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责任区的社会公众,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参与责任区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收集灾害性天气实况、灾情、气象服务效益情况和当地民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反馈。

(四)参与责任区气象探测设备、电子显示屏、气象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发现设备被盗、损坏、不正常运行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五)参与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六)认真填写《气象信息员工作日志》,对所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  气象信息员服务支撑

第十三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气象信息员全部纳入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对象名录,第一时间向气象信息员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实况监测和滚动订正预报等信息,为气象信息员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信息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十四条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一定的防灾减灾设施和传播渠道,如网络、农村广播、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并告知气象信息员利用已有设施和渠道,及时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通过电话、对讲机、锣鼓等方式通知到重点区域、重点人群。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灾情调查与灾情信息上报机制,灾情上报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气象信息员认为或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及时上报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六条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因地制宜,搭建与气象信息员进行常规化沟通和互动的平台,及时回应气象信息员反馈的需求和建议。

第五章  气象信息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七条气象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核对、更新和备案气象信息员信息。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协助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4月1日前,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联合同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统一更新气象信息员名录,并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将所辖行政区域内更新后的气象信息员名录报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联合同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适时对气象信息员履行职责、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气象信息员考核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不适应工作,或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更换。省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中心应不定期对各地气象信息员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回访,抽查和回访情况作为评价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气象信息员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创造条件开展气象信息员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教材,构建由气象灾害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本地区气象信息员培训师资队伍,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气象信息员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培训方式可以为与涉灾部门联合开展或者自主开展集中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模拟演练等,培训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气象设备基本维护及其它相关知识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推动政府统筹现有社区网格员、应急志愿者、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水库报汛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基层队伍资源,将气象信息员职责纳入基层队伍资源工作职责,将气象信息员管理工作纳入对政府的工作考核范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气象信息员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气象信息员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推动政府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投入机制,视地方财政经费到位情况,给予气象信息员适当的通讯和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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