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远县气象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8、《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9、《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第377项、第378项
11、《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
12、《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
1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1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
16、《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17、《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1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四条
19、《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三条
20、《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21、《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2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2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
2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
2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
26、《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