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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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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序号 抽查主项名称 抽查子项名称 抽查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1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注册局 企业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0.50% 1次/年
2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7.《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注册局 企业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0.50% 1次/年
3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册局 企业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0.50% 1次/年
4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分别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核查工作作出规定。" 注册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0.10% 1-5次/年
5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竞股 经营者价格活动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4.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5.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6.个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7.妨碍价格监督检查的行为等。 5% 1次/年
6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价竞股 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5% 1-5次/年
7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1.《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2.《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714号)等 价竞股 行政事业单位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5% 1-5次/年
8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管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执法一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5% 1次/年
9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 执法一组 保健食品经营者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等  3% 1次/年
10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 执法一组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3% 1次/年
11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执法一组 企业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3% 1/
12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执法二组 获证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5% 1次/年
13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细则》 执法一组 需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 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5% 1次/年
14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细则》 执法二组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1.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环境卫生,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通风、防尘等设备设施、防鼠、防蝇防虫害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厂区车间。 2.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原辅料仓库,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3.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生产投料、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等情况;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个产品。 4.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情况;采取抽查方式。 5.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管理,销售台账等情况;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检查企业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处置情况;采取抽查方式。 7.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健康管理情况;采取抽查方式查阅资料。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检查企业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查阅资料。  5% 1次/年
15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三组 药品零售企业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5% 1次/年
16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执法三组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5% 1次/年
17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执法四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核查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由具有。2.核查是否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核查特种设备使用场地逃生通道、应急救援通道是否畅通;核查各类警示标志是否按照要求摆放;核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须知是否张贴。4.核查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核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核查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工作是否开展到位并有记录。5.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符合要求 核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预案是否规范;核查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 1次/年
18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执法四组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1.核查是否配备与生产相适应从业资源条件符合要求 ;核查是否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核查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2 .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3 .核查所生产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核查各个生产环节是否符合安全制度要求;核查特种设备出厂时是否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 .核查是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核查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5% 1/
19 对单位的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执法四组 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1.安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3.安装现场是否确保安全  5% 1次/年
20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法四组 定量包装商品单位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1.是否标注净含量;2.针对单件或者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3.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是否相符,且在允许短缺量范围内;4.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使用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擅自使用“C”标志;

5% 1次/年
21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执法四组 充装单位 1.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消防部门批准;核查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查是否配备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核查是否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核查所使用气瓶是否相应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核查充装场地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预警标识是否张贴在醒目位置;核查逃生通道和应急救援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是否具有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修订、文件和记录等各系统控制;核查是否具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5.核查是否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设备、气瓶定期检验证明和自检记录,设备维修与事故记录;核查是否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25% 1次/年
22 对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执法四组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1.核查是否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核查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查是否配备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

3.核查是否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修订、文件和记录等各系统控制;核查是否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4.核查是否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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