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app老版本下载关于产城新区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关于调整安远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33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安远县人民政府拟订了产城新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1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新新龙乡田心村岭坑九组、十七组,樟树下五组、六组,李迳组,长坜村瓦桥组;欣山镇永丰村象咀头下新屋组、上塘组、月形组、石龙所组、垇脑组、徐迳组、石禾场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等,拟用于产城新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646.695亩,其中:耕地约63.987亩、园地约241.4415亩、林地约149.595亩、草地112.2645亩,坑塘水面约1.914亩、沟渠约7.671亩、农村道路约21.231亩、其他土地4.7655亩、建设用地约43.82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安远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33号)。
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安远县2024年产城新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府发〔2024〕35号)。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2月1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1月26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新龙乡人民政府、欣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安远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拟征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安远县东江源大道49号
联系人员:陈永红
联系电话:0797-375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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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
附件
拟征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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