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的1批次不合格案件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远县欣山百家缘购物有限公司
(一)样品名称
产品名称:鸭腿条;购进日期:2024年01月04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安远县欣山百家缘购物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鸭腿条”。经核查,该批次“鸭腿条”共计销售13.266kg,召回0kg,对未销售的6.7kg“鸭腿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鸭腿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检验不合格的“鸭腿条”6.7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84.09元;
3、罚款30000元。
2、3两项罚没款共计30384.0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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