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护农安”“促规范”四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实施有力打击整治,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违规案件255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校园食品安全
安远县某幼儿园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7月2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幼儿园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远县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10月11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曾对当事人的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再次抽检不合格,已构成拒不改正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肉类市场安全
安远县某食品小作坊制售预包装肉类食品案
2024年8月3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食品小作坊制售预包装肉类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1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远县某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从安远县欣山大市场分别以每市斤42元的价格购进牛肉105斤,以每市斤12元的价格购进猪肉240斤。进购的猪肉、牛肉在小作坊内制作成香肠、腊肉等肉类制品后进行包装销售。截至案发,共制做牛肉香肠52包,猪肉香肠58包,腊猪肉61包,其中已销售牛肉香肠14包,销售价格120元/包;猪肉香肠18包,销售价格45元/包;腊猪肉16包,销售价格45元/包;违法所得共计32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对预包装肉类食品的生产加工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本案中,某食品小作坊擅自制售预包装肉类食品,食品安全无法保障,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监部门及时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守护了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药品安全
安远县某卫生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7月12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卫生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远县某卫生所(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张他人购买“注射用氨苄西林钠”用于猪、狗疾病的签字单,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未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通过“药师帮”APP购入“注射用氨苄西林钠”共计300支。后并未用于诊疗活动,而是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9日将上述“注射用氨苄西林钠”300支直接销售给了客户用作它用,涉案货值金额0.056万元,违法所得0.0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市监部门严查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市场经营行为,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四、农资质量安全
安远县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6月1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远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津果源”菜枯豆粕有机肥进行抽样送检。经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其有机质(干基)(%)项目技术要求≥30,检验结果24.76,结论为不合格,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份从漳州市金谷园肥料有限公司购进 “津果源”菜枯豆粕有机肥20吨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525元/吨,涉案货值1.0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资领域违法行为会直接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影响农民收入和农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守护了农资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农业兴旺、农村稳定、农民安心提供有力的市场监管保障。
五、产品质量安全
安远县某中心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4月2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中心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罚款2001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显示安远县某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庆典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的引燃时间、结构与材质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从万载县鑫胜烟花出口有限公司以 76.8 元/件的价格购入“庆典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 115 件,后分别以104元/件的价格售出46件,112元/件的价格售出69件。涉案货值1.2512万元,违法所得0.36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监部门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办,起到以点带面,办理一件、震慑一片的作用。
六、特种设备(燃气)安全
某能源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4月2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安远县某有限公司位于安远县版石镇明达安置小区南侧至湘州村路段的天然气压力管道已通气使用,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路段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安远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对安远县某有限公司位于安远县版石镇明达安置小区南侧至湘州村路段的天然气压力管道进行安装施工,2023年8月20日竣工完成。当事人在未获得上述路段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31日将其交付给安远县某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的天然气压力管道,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戒警示,也有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知识产权保护
安远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4年8月3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488粒、违法所得40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福建省南平市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安远县某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假冒的“南孚”电池。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6月从赣州市贸易广场生荣文体文具店购进带有“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4500粒并在其店内销售。2024年7月22日,该批电池经“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公司产品。当事人涉案电池货值金额5400元,违法所得40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承载着商标权利人商誉。本案的查处,切实提升了商家和广大群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识,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八、虚假违法广告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广告案
2024年9月1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1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平台的监测线索,发现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通过其微信小程序以文字、图片的形式直接宣传其销售的羽衣甘蓝粉固体饮料具有“强大的抗炎特性、羽衣甘蓝的抗炎作用有助于提高身体的免疫力,增强身体的抵抗力”等功效,当事人广告费合计3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着力强化广告监管,持续规范广告市场秩序,营造了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赣公网安备3607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