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字〔2025〕56号
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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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
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科发〔2023〕14号)、《关于印发〈安远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府办发〔2024〕7号)等有关规定,借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面好的经验做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绩效评估和科技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开展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远县科技创新中心是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验收申请指南、作出验收结论;
(二)监督和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工作;
(三)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组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变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赣州市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规定的事项;
(三)配合县科技创新中心实施项目验收工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五)配合县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合同书(任务书)中的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过程规范性等事项。如合同书(任务书)内容有变更,以有效变更文件为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到期后的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县科技创新中心备案。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项目验收可采取材料验收、现场验收等形式。对一般项目可采取集中材料验收,重点项目采取现场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技创新中心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三)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通过市级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
(四)下达验收结果。专家验收结果经县科技创新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后下达验收结果文件。
(五)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报告及科技报告承诺书。
(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具体要求由县科技创新中心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两部分合并进行。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 “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的技术或无法实现的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技术路线选择偏差导致未达预期目标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谋取个人或单位私利,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四)专家验收结果经县科技创新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创新中心下达验收结果文件。
第十三条 对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补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每个项目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材料补充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材料补充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科技创新中心应向社会公示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异议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无充足证据,对验收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县科技创新中心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规范县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县科技创新中心对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实施情况、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整理形成项目档案,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验收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县科技创新中心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县科技创新中心可以采取更改验收结论、追回相关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县科技创新中心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县科技创新中心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在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相关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