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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南脐橙标准果园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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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南脐橙标准果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赣南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全面推进赣南脐橙标准化生产,特制定本办法。凡申报认定赣南脐橙标准果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果园认定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导向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动态管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经市、县果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公布。
   第三条  认定对象

   1.在赣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在允许开发区域内的脐橙园。

   2.生产规模不少于10亩。土地经营手续齐全,产权关系清晰。

   3.柚子、温柑、桔柚等其它柑橘类品种参照本办法申报标准果园认定。
   第四条  认定标准

   1.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良好,没有严重的水土流失;电力保障到园,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园区生产道路平整、结实、通畅;有充足的生产水源,具备基本的水利灌溉系统;树体管理和病虫防控良好,黄龙病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园相树相果相整齐。

   2.果园土壤有机质含量1%以上,土壤取样方法见附件1。

   3.果园土壤pH值5.5-6.5,土壤取样方法见附件1。

   4.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肥料合理使用准则》规范使用农药、化肥;严禁使用不明成分药剂和高(剧)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其中每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丙溴磷、联苯菊酯、溴氰菊酯、三唑磷,每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苯醚甲环唑、氰戊菊酯,均包括其单剂和复配剂;果园整体整洁卫生,果品质量安全可控。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赣南脐橙标准果园申报认定表(见附件2)。

    2.提供林权证、山地租赁合同、果园开发审批表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由果园经营主体向果园所在地县级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联合林业、水保、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评审。

    3.县级各部门联审联批后,将申报材料于当年的10月底前报市果业发展中心,市果业发展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或抽查。

    4.评审通过的标准果园经市果业发展中心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果业发展中心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七条  认定的赣南脐橙标准果园,可优先享受市、县果业产业政策扶持和龙头企业果品定点产销对接等支持。
    第八条  标准果园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标准果园应当在证书期满6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所在地县级果业主管部门复核并报市果业发展中心审定后,予以延期,复核审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标准果园资格。 

    1.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

    2.认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3.占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区,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等生态红线区域开发建园;

    4.使用不明成分药剂等违禁投入品;

    5.果品农药残留检测超标;

    6.存在早采行为的果园;

    7.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出现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果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果业发展中心确定后,取消其标准果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资格的果园,5年内不得再申报标准果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果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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